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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药品流通成本 甘肃省多措并举降药价(解读+原文)
发布日期:2017-1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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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积极构建医疗及就医新秩序。我省医改办等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予以印发。旨在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激励机制,通过药品支付标准支付,规范医务人员合理诊疗行为,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

  依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实施药品分级分类采购政策,以市州或医疗机构联合体为单位,通过带量及阳光采购确定药品中标价和实际采购价。医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和省级医疗机构选择重点药品通过带量或阳光采购降低价格。探索由银行提供周转金的形式,实现药款30天支付结算,为降低药价提供有力支持。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激励机制,通过药品支付标准支付,规范医务人员合理诊疗行为,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主要措施。充分发挥药品支付标准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药品支付标准指导性意见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成交价格,合理确定药品支付标准,充分发挥药品支付标准的杠杆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选择使用药品。暂未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医疗机构按原有加成政策执行。药品支付标准包含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和非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非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参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订,费用由患者支付。

  建立“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的激励政策。“超支合理分担”,患者使用超过药品支付标准的药品由患者和医院分担。“结余奖励留用”,以市州为单位及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自行或联合体采购进一步降低的药品价格或使用低于药品支付标准的药品,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药品支付标准结算。

  实施30天药款集中支付进一步降低药价

  设立药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药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支付监管账户要专户专用,仅限药款资金的双向流动。如向企业支付银行垫付的药款、接收企业或医疗机构的还款等,支付监管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纳入集中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有使用的药品,包括医保药品和非医保药品(毒麻精放特殊管理药品及中药饮片除外)全部纳入网上集中支付。引入第三方提供流动性融资。全省统一引入一家银行作为第三方提供流动性融资。医疗机构享受银行提供XX天的授信还款期。超过授信还款期银行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按约定向医疗机构签约账户进行资金托收或直接扣划。

  实施30天药款集中支付。由引入的银行根据省药品采购平台提供的采购数据,为药品供应商提供30天药款支付(从验收合格入库日30天内),进一步减少药品流通成本,为降低药品价格提供保障。

  医疗机构要做好与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及服务商业银行网上药款支付、托收合同的签订工作,实现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款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网上还款。联动实施相关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庆阳市、白银市和酒泉市作为医改试点城市选择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及省级医疗机构,在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先行先试,取得一定成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全省推开。试点城市的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所有药品(毒麻精放特殊管理药品及中药饮片除外)分阶段实施网上结算支付。2017年6月底前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2018年6月底前建成第三方支付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药品采购新平台的建设,以及与银行、试点医疗机构的对接,并进行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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